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计税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3〕2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06-08 【字体: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企业清产核资后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和印花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答复:

企业清产核资后,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通知规定,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因此,应按调整后房产部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房产原值,按规定减除30%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印花税按照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总额计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93年6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