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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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1995〕245号)转发给你们,对1990年元月1月之后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5年期满后即恢复征收房产税,以上希一并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