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对森林企业的林区道路作为固定资产按原值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陕税二〔1989〕08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8-23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

最近,有的地、市反映森林企业的林区道路作为固定资产并按原值记载于企业账簿,应否征收印花税?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是一种税负很轻的税种,所以,只要是按原值记载于企业账簿上的固定资产,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森林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的林区道路也不能例外,应照章缴纳印花税。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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