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对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陕税二〔1990〕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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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有关文件精神,鉴于我省建材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但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照章征税。
陕西省税务局
199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