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税二〔1990〕08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11-03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90)国税发第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征管办法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一、关于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

(一)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费结算的双方或其代理方,为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

(二)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三)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费用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在收取运费的同时,以运费按百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承运方的印花税款也按此数由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集中汇缴当地税务机关。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是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四)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五)汇缴和代扣汇缴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代扣单位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当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代扣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四、代扣印花税时,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附后)。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税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2日    国税发〔1990〕173号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埋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税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税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一)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二)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三)国际货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一)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三)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

(一)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二)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三)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四)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附后)。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文规定并参照[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