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1-11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92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减轻企业负担,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针对饲料生产经销企业日常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省局核对确认,调整后陕西省具有计量认证资质,并符合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确认的检测机构”)有8家(名单见附件)。

若确认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过期或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发生变化无法满足饲料产品检测要求的,不再承担免税饲料产品检测。确认的检测机构应实地抽样,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替抽样或饲料企业送样。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饲料产品,应取得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批发、零售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饲料产品,应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生产企业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将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生产企业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为了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防止不合格饲料产品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有饲料生产企业的常态化免税饲料产品,根据陕西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函告的当年度农业部、省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企业产品抽检结果,对检测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饲料企业,立即停止该企业该类产品享受免税资格。

四、按照既有效杜绝不合格饲料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又减轻饲料企业检测费用负担的原则,对免税检测饲料产品类别数量做以调整。按饲料产品类别对应的动物品种大类依据饲料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项目进行检测,对于按动物生长阶段、添加比例细分的产品无需对每个检测。单一大宗饲料产品按品种依据饲料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项目进行检测,对于同一产品按等级细分的产品无需对每个检测。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附:确认的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名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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