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04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一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不论其移送货物的用途如何,原则上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特殊情况,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须报省局审批。


1994-06-0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