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20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8-28 【字体:

注释:自20201211日起,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注释:对文中税务机关名称进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两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七条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鉴于房屋磨损程度无法具体量化,我省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以使用时间为标准,凡是建成后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二、关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按省人民政府(1995)第22号令发布的《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即时向省财政厅省、云南省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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