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12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现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之一。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进行认证。

三、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

五、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可暂参照同行政区域内规模结构相近的同类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或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执行。如无同类试点纳税人或同类产品,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已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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