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住房等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9-17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免问题公告如下。

一、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二、纳税人在我省境内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国税地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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