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4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了一些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在销售机动车时随同赠送货物的发票开具问题。

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修改以前,对6号公告要求的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暂时调整为在“车辆类型”栏车辆类型后写明“(含赠品)”。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问题。

销货方开具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发票)时,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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