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4〕18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8-20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省局已确定以下检测机构为全省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四川省饲料监察所,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四号附一号,电话:﹝028﹞85598229、85548413。

绵阳市饲料质量监督所,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荷花东街6号,电话:﹝0816﹞3263937。

内江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内江市玉溪路305号,电话:﹝0832﹞2027349。

乐山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中段牧业大厦,电话:﹝0833﹞2132343。

二、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的质量检测由上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产品合格证明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除单一大宗饲料外的其它饲料生产企业要向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报送《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和《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其产品质量由四川省饲料监察所检测。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产品合格证明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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