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非油品销售业务收入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8〕2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05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我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云川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将从今年起在省内主要城市、旅游沿线优选加油站进行便利店建设,逐步开展非油品销售业务。

鉴于其非油品销售业务收入与成品油收入全部纳入统一核算,管理模式与成品油相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将上述三户企业的非油品销售业务收入纳入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的范围,相关涉税事项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30号)的规定办理。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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