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

川地税发〔1997〕35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12-09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9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内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请求》[内地函发(1997)112号]收悉,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予以调整。其标准如下: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征收率为1-1.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5-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2-2.5%;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3%。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市、州税务局在此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标准从1998年元月起执行。

此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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