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洗选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0〕6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6-21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煤炭洗选行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省局制定了《四川省煤炭洗选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煤炭洗选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煤炭洗选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煤炭洗选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在我省境内从事煤炭洗选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行业特点及管理重点

第三条  煤炭洗选是将原煤中的精煤、中煤、泥煤和煤矸石通过一定的方法分离开来,以提高煤炭利用率和产品质量的一种分拣过程。

煤炭洗选行业的主要特点有:管理不规范,购进原煤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比较常见;工艺、设备、水源地远近等因素对单位产品能耗预警值域的测定产生影响较大;企业实际库存的原煤、精煤、中泥煤盘点困难;企业随意调节销售收入的问题比较常见,行业会计信息失真度较高,税收流失风险较大。跳汰洗选法和跳汰浮选法是煤炭洗选的主要方法,这两种方法作业流程固定,投入产出量平衡,耗电比可控,主副产品比例稳定。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与地税、工商、煤监、安全生产、国土、经贸、物价管理和大型用煤企业等部门(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全面掌握煤炭洗选行业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取得煤炭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的审核检查,尤其是要注重对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查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价格、数量的审查,重点审查真实、合法性,发现进项抵扣凭证异常的,要立即进行核实清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销售收入的管理,重点核实销项发票价格明显偏低和未开具销项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规范代开发票的管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只能是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经营者)。代开单位要建立代开发票台帐,对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煤炭洗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施查账征收,如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应实施核定征收。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严格审核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列支。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管理。对享受民政福利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严格审核、审批管理。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额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批、备案管理。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地搜集、整理和归集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煤炭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集填报下列企业(名称见附件1)销售价格变动情况(附件2),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项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公布洗精煤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填制综合征管软件中所有处于开业状态纳税人的《煤炭洗选企业基本信息表(外采数据)》(附件3)、《精煤生产数据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4)和《煤矸石生产中煤数据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5),并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内采信息是指通过CTAIS、金税工程等各类税收业务软件采集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用存资料,由信息部门将《纳税申报及财务采集表(内采数据)》(附件6)相关数据直接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外部信息主要是指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货物存放地和通过煤管办、工商局、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采集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职工人数、采煤工人数;工资总额,采煤工人工资总额;耗电金额,用电总量,生产耗电量;洗煤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以及洗精煤及副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等信息。

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在纳税申报的同时通过网络和电子介质的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导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十四条  省局负责制定全省增值税税负、所得税贡献率、评估指标等预警值。各市、州局应根据省局发布的预警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预警指标并在《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中设定。


纳税评估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完善评估模型,确定主、辅预警参考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  确定评估时段。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当期开展纳税评估,也可按季或在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结束之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主。

第十七条  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通用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八条  增值税评估方法及模型:

一、增值税税负分析法:税负是应纳税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能直观的体现企业实现税收的能力和负担水平。由于该行业购进原煤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较多,导致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申报税负虚高从而掩盖税收风险。为了增加税负分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增值税税负分析细分为增值税申报税负和增值税还原税负。

1、增值税申报税负=评估期应纳增值税额÷评估期应税销售额×100%

2、增值税还原税负:

增值税还原税负=[评估期申报应纳增值税额-(评估期购进未取得能抵扣进项的发票金额×税率)-评估期购进取得代开专用发票金额×(适用税率-代开征收率)+(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适用税率]÷评估期应税销售额×100%

增值税还原税负排除由于企业未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存货增减变化对增值税影响后,由本环节实际增值额带来的增值税,比申报税负更有可比性。

预警参考值见附件7。

二、回收率法:是运用洗煤的物理特征比较投入原材料与产品产出之间的数量关系。一般情况主副产品的重量之和约等于原煤的投料重量。

精煤回收率=评估期精煤产量÷同期原煤消耗量×100%

中泥煤回收率=评估期中泥煤产量÷同期原煤消耗量×100%

矸石回收率=评估期矸石产量÷同期原煤消耗量×100%

预警参考值见附件7。

三、电耗分析法:根据被评估企业评估期单位电耗定额测算出实际的生产销售数量和金额,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的一种方法。

评估期测算精煤产量=评估期生产用电量÷评估期单位电耗定额

精煤差异量=评估期测算精煤产量-评估期帐列精煤产量

预警参考值见附件7。

四、计件工资分析法:是指生产单位产成品工资定额确定的情况下,按照评估期一定时期的计件工资总额,分析测算产品产量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的一种方法。

评估期测算精煤产量=评估期洗煤工人工资÷吨精煤工资定额

精煤差异量=评估期测算精煤产量-评估期帐列精煤产量

预警参考值见附件7。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评估方法及模型:

一、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分析法。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是应纳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它比较直观体现了同类企业的所得税实现能力和负担水平。

所得税贡献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二、主营业务利润率法。主营业务利润率是评估期主营业务利润和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通过纵横向分析能够反映同类同规模企业的获利能力。

主营业务利润率=(评估期主营业务利润÷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法。是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利润的变动方向和同步情况来分析判断企业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理。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同方向同步增减变化,且两者的差值总会在一定的合理区间。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评估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四、收入与成本配比分析法。是收入与成本二者的变动方向和同步情况来分析判断企业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理。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同方向同步增减变化,且两者的差值总会在一定的合理区间。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评估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成本变动率=(评估期成本金额-基期成本金额)÷基期成本金额×100%

第二十条  约谈举证。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中存在的疑点问题,应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要求其对评估分析出的疑点问题进行说明、举证。对纳税人出示的举证资料应严格审核确认,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约谈结束后,应要求被约谈人在纳税评估约谈底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评估处理。评估疑点被排除或企业主动改正的,疑点被证实且自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纳税评估处理决定纳税人依法履行的,评估工作结束。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拒绝约谈举证的;约谈举证后仍不能排除疑点,自查补缴税款不及时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未依法履行评估处理决定的;涉嫌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的;涉嫌逃税骗税且达到立案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作好纳税评估资料整理工作,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的评估工作底稿,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评估工作涉及的文书、资料、程序、立卷归档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办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煤炭洗选行业税收征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考核工作,对于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部门及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试行。

附件:

1、《煤炭洗选企业价格信息采集企业名单》

2、《  年 季度洗精煤及副产物平均销售价格信息采集表》

3、《煤炭洗选企业基本信息表(外采数据)》

4、《精煤生产数据采集表(外采数据)》

5、《煤矸石生产中煤数据采集表(外采数据)》

6、《纳税申报及财务采集表(内采数据)》

7、《2009年煤炭洗选行业各项指标预警参考值》










附件2:

         季度洗精煤及副产物平均销售价格

信息采集表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时间: 元/吨               

编号

企业名称

平均销售价格

洗精煤

中泥煤

(尾煤)

煤矸石

本地区平均销售价格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平均销售价格=本季销售收入/本季销售数量

      2.“本地区平均销售价格”系指本地区所有标杆企业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3.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和洗精煤生产企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