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4-16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要求,现就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2013年5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与旧版比较的主要变化: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三、从2013年5月1日起,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废止,四川省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发放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13年5月1日前已发放给纳税人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仍是有效凭证,无需更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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