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9-11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为统一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1号),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行业)统一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行 业 附征率

工 业 1%

商 业 1%

交通运输业 1.5%

娱乐业 3%

服务业 2%

采掘业 3%

建筑安装业 2%

文化体育业 1%

其他行业 2%

请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