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2-30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911日起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注释:机构合并文中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见附件。各市、州税务局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规定的调整幅度,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黔地税发〔1997〕85 号 )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商业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45号)停止执行。

附件:贵州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贵州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   业

附 征 率

商业

1%-2%

工业

1%-2%

交通运输业

1%-2%

娱乐业

3%-5%

服务业

1%-3%

采掘业

3%-5%

建筑安装业

1%-3%

文化体育业

1%-2%

其他行业

1%-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