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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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030号,〔1987〕粤税三字第092号转发)规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近年来,这部分住房普遍调整提高了租金,已经达到了征税条件,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特案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