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2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030号,〔1987〕粤税三字第092号转发)规定: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近年来,这部分住房普遍调整提高了租金,已经达到了征税条件,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特案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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