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8〕13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7-3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1998〕137号)悉。对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原广东省税务局已有文件规定:提供给业户经营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鉴于当前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工商部门提供给业户经营农副产品的农贸市场房产,临时或固定摊档,均免征房产税。

二、工商部门提供给业户生产经营或出租与其他单位使用市场房产,应按房产租金收入或摊位费收入视同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摊位费与其他工商收费划分不清的,可按市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工商部门为发展市场经济,利用贷款建设的市场,在还债高峰期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经审批后酌情予减免房产税照顾。

请遵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