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1-15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该“通知第一点中”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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