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1-16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使企业顺利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工商登记,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提出异议,告知工商部门中止注销办理程序。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