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7-31 【字体:

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相关规定,现将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公告如下:

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将下属县级子公司吸收合并,组建的肥西县、濉溪县、绩溪县、宿州市城郊、六安市城郊、铜陵县供电公司,实行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今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新成立的县级分公司按此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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