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6〕2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6-28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宣城、铜陵、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对宁国、铜陵海螺、白马山水泥厂的圆筒库,自200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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