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5〕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30 【字体: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温岭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温国税政〔2005〕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文件精神,对于农民从咸草种植,收割晒干纺线,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帽,包,餐具等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增值税.收购坯具的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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