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4〕6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0-2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注释:条款失效。文中“并根据通知要求设立相应的岗位、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的采集、汇总和传输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局”的内容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通知要求设立相应的岗位、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的采集、汇总和传输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