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通告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6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6-09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88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关于主机共享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九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