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27 【字体: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中所称加油站(经省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税。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4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在5月底之前要及时补办认定手续。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