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以下浮销售款方式销售货物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1〕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29 【字体: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你局《关于货物销售方以下浮销售款的方式给予购货方奖励等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销售方货物销售扣除下浮销售款后计算的销售价格无异常,并且以下浮销售款后的金额开具销售发票,结算货款的,以下浮销售款后的金额为销售额。

二、销售方货物销售扣除下浮销售款后计算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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