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7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8-15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转发你们,同时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在县(市)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金税工程是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巩固、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如有冲突,以此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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