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浙税三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09-21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1991〕国税函发1187号文件精神,对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各地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比照上述规定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即时完税。

三、对在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