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浙税三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09-21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1〕国税函发1187号文件精神,对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各地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比照上述规定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即时完税。
三、对在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