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30 【字体: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结合《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地税系统试行情况,经综合评估,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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