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66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1-09-29 【字体:

注释: 通知中关于“对经检查未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的,要严格按照京税三字〔1991408号通知中关于违章处罚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经检查未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的,要严格按照京税三字[1991408号通知中关于违章处罚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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