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基层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01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地(州、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个人从我省基层供销社、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依照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