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22 【字体: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