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3-17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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