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废止销售费用税前核定扣除政策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12-23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销售费用税前核定扣除政策。

据此,《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5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第3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1号)第(二)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4〕107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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