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税地字〔1993〕2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3-02-07 【字体:

注释:条款失效。1.第四条“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2.第五条“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二、七条规定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业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免征房产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免税单位无租金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七(略)。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