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8 【字体:

注释:机构合并,相关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由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根据我省目前二手房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省核定征收比例暂按1%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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