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8-23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4月10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全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相应税务机关名称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