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0-1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浙江省(不含宁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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