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0-2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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