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4-18 【字体:

2018年6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中涉及税务机构名称的条款作了适应性修改。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已不再适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特别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方面,也已作出制度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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