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
关于实行代征代缴营业性道路运输收入税款的联合通知

粤地税发〔1996〕2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2-13 【字体: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道路运输车辆在平等税负的条件下公平竞争,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现就加强对社会营业性运输车辆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不能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运输营业收入、经营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车籍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列出车主名称、营运车辆类型和客位或吨位的数量,委托当地交通部门在征收道路运输管理费或公路养路费的同时,代征代缴各项税款。代征税款的范围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车船使用税。

二、所委托的营运车辆在一个年度或半年内,按客位、吨位核定的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标准,由县(市)地方税务局行文通知受委托代征的交通部门。

三、县(市)地方税务局对受委托代征的单位,要按规定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并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

四、代征代缴营业性运输车辆各项税款是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需要,各地交通和税务部门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加强资料信息互通,避免漏管漏征,共同将代征代缴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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