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01 【字体: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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