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胎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3-02 【字体: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8号文《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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