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1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4-18 【字体: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67号《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在我省的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中国通用航空公司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及其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季度、年度终了时,其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在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处的同时报送省税务局(国税局山西省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