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的补充通知

晋税流发〔1994〕5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4-23 【字体: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另对动用期初存货的处理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动用期初存货结转已征税款时,必须先如实填报《年(季)

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经县(市)区税务同审核批准后,方可将期(季)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结转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否则不能处理。

2、年度终了后,各地应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动用情况逐级汇总,于次年三月十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