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晋税明电〔1994〕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06 【字体: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6号《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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