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20 【字体:

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忻行税流发〔1994〕70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省局曾以晋税流发〔1994〕71号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4〕462号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区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此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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